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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
          
          专栏:税收法规 
              发布日期:2007-01-08 
              阅读量:5168 
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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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理  温家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车辆、船舶(以下简称车船)的所有人或者管理... 
          
          
          
          
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车辆、船舶(以下简称车船)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。 附: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
 注:专项作业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、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。  |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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